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l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l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4,150万元人民币。

l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l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2022年8月24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外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签署合同情况如下:

1、热电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热电公司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分别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4,3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和1,000万元人民币。

2、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金通租赁向上述银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最高债务限额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62,500万元人民币。热电公司分别对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务限额按10%的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和6,25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63,939.85

114,263.16

49,676.69

10,206.03

4,549.53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2年7月31日

2022年1-7月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84,749.77

127,051.25

57,698.52

6,833.51

2,354.96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的期间内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肆仟叁佰万元整为限。

5、保证范围:除了本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对债务人在被担保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相应10%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金通租赁的债权,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二

1、债权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向债权人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陆佰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7其他重要条款:债务人在担保期间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仅按融资业务敞口的10%比例予以保证担保。本保证合同签署生效后,债权人对债务人金通租赁的已发生债权,转入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三

1、债权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向债权人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7其他重要条款:

债务人在担保期间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仅按融资业务敞口的10%比例予以保证担保。本保证合同签署生效后,债权人对债务人金通租赁的债权,转入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四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2、保证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热电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己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金通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五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

2、保证人一: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保证人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在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担保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由保证人一按照本合同主债权的46%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二按照本合同主债权的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三按照本合同主债权的1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四按照本合同主债权的4%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在本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债务人尚未结清的融资合同项下债权由本保证合同继续提供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1,160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5,75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0%、33.73%;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5%;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15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1%。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