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1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的《关于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2号)。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829日起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前,控股子公司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和家园一期项目部分装饰、绿化工程等已完成竣工决算,但你公司未对2015年已实现销售房产相关成本进行相应调减,导致公司2016年、2015年年度间净利润跨期变动1,376.93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跨期变动702.24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的规定。

2.你公司2016年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投资收益3,547万元,公司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2,050万元的投资收益,其余1,497万元的投资收益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11.77%,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关于“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

3.你公司2016年年报中披露,2016年,你公司向上海薇拉宫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薇拉宫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薇拉宫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合计提供财务资助1,347.46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10.2.10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宁波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将尽快报送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十一月八日